加拿大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套适合该国国情、比较完善的教育人事制度,其主要特征是:1.教师职业属性清楚,大学教师是自由职业者,中小学教师是政府雇员;2.分权制衡、集体谈判是教师管理的基础;3.按需择人,公开招聘,严格遴选;4.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带有明显的福利社会的特征。本文试图比较全面地介绍加拿大中小学教育人事制度,希望能够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教师管理体制 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教育事业由各省负责。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主体有省政府、教师学院、学区董事会、学区教育局、教师工会、学校。省政府主要是提供经费和宏观调控。教师学院是经省政府授权管理教师资格的非政府组织,负责制订教师职业标准、组织教师培训和考试、认定或撤销教师资格。教师学院董事会的成员1/4由省政府指定,3/4由独立选举产生。 学区董事会由民众选举产生,负责订立本学区教育法规、聘用教育局和中小学工作人员、审定教育财政预算等。学区教育局在学区董事会的领导下管理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校长负责指导、督促教师工作,但对影响教师个人权益的事宜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中小学教师组成工会与学区教育局签订集体协议。 二、通过集体谈判商定教师的职业权利和待遇 集体谈判是加拿大教师管理的运行基础。教师工会是中小学教师利益的代表者,由它代表教师与学区(或省)教育局联合会谈判商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或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奖惩办法等。集体谈判后订立集体协议,即集体劳动合同。一旦合同关系成立,作为工会成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劳动合同。 那么,教师工会委员是如何产生的呢? 中小学教师每年直接投票产生学区教师工会委员,学区教师工会委员每两年选举产生省教师工会委员;工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教师,但当选后就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教师工会主要靠会员缴纳的会费维持运转。 中小学的集体谈判在学区教师工会和学区教育局之间进行,或者省教师工会与全省学区教育局联合会谈判后,再由学区教育局和学区教师工会协商未尽事宜。集体谈判的周期取决于集体协议的期限,一般每三年一次。由于涉及内容多、双方都要不断协商教师的利益,谈判往往持续数月甚至一年。如果很长时间达不到一致,工会就组织教师罢工,届时政府一般会出面调解或仲裁。非教学人员也组成自己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中小学校长不能组织或参加工会,但可以参照教师的集体协议享受工资福利。 三、公开招聘、长期聘任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加拿大中小学没有教师职务制度,中小学教师“任用”重点在于“录用”。一般来说,各学区每年组织一次大型的公开招聘活动。学区组织中小学校长赴大学、在网站或媒体发布广告等招聘新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招聘对象的范围是具有本省教师资格的人员,主要包括大学毕业生、本学区后备教师库(也叫“教师蓄水池”,即该学区以往招聘未入选人员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人员)、其他社会在职人员。对教师严重短缺的科目,有的省或学区也短期聘用没有教师资格但确有专长的人员。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1-2年,试用期满后即可获得终身职位直至退休。在制度安排上,因违法或渎职可以解聘教师,但真正进入解聘程序的情况极少。 中小学校长的聘任程序与教师聘任程序类似,不同的是聘任委员会必须由学区教育局局长、现任校长、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由他们共同表决校长的聘任与否。另外,和教师招聘相比,校长的聘任条件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普遍采用了情景模拟等先进的人员测试技术。 四、与受教育经历挂钩的年功工资制度 加拿大的教师工资制度有三个主要特点:(1)教师工资标准以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各行各业工资水平为基本参照系由集体谈判决定。政府没有指令性的工资标准或工资计划,只通过立法(例如最低工资保障线)和财政预算实施调控。(2)工资管理公开化、效率高。由于所有的意愿和要求都在集体谈判中充分表述,因此具体的工资管理非常简单。教师实行年薪制,没有奖金,边远地区有津贴。工资标准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提高。(3)教师的教龄和受教育经历是确定教师工资级别的重要参照。学区按照教师受教育经历(学历)将教师分为若干系列,进入相应系列,每个系列再根据工作年限分若干档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执行第一档,每工作一年晋升一档,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教师工资逐年提高。 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标准参照教师的工资标准,在“校长协会”或校长代表与教育局协商后,由学区董事会确定。一般而言,校长平均工资比当地教师平均工资高50%-60%,最高工资比教师最高工资高20%-30%。校长工资与其任职年限挂钩,通常任职年限越长,档次越高。另外,校长工资一般比副校长工资高15%左右。 和我国一样,加拿大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福利经费占政府基础教育支出的大头。据B.C.省教育部2001年度报告,该省从1996年至2001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福利的支出一直占基础教育全部支出的71%-72%。 五、明显带有高福利色彩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在加拿大,涉及教师的社会保障有两块:一块是社会保险,即通过雇主和(或)雇员缴费建立养老、医疗统筹基金或增殖基金,为教师提供养老、医疗保障;第二块是社会福利,包括为教师提供的各种休假制度,各种提高教师生活质量的办法等。 加拿大联邦政府实施的基本社会保险包括教师保险。通过以下渠道实行:一是征收收入税,再转移支付给低收入家庭,例如失业救济金;一是雇主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有些也要求雇员缴费),形成与特定雇员个人直接挂钩的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不进行横向社会统筹,例如基金养老金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延期支付;一是雇主和雇员同时缴纳保险费,再加上政府必要的投入建立共同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例如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社会保险主要有补充养老金计划、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健康服务计划、可选意外伤害补助等。额外福利主要有雇员和家庭援助计划、各种带薪休假制度等。教师所有的福利可以享受,而各种基金计划教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这类计划大部分是共同基金,雇主单方或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投资建立,由专门的委员会管理并运作,教师达到受益条件可从中领取津贴或养老金。如果将这些收入折算成现金,相当于教师工资提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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