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

学校安全与学校事故立法



Queen Alexandra Public School下午的课外活动课上,加拿大的学生们正在操场上快乐地玩耍,有的在打篮球,有的在做游戏,追追跑跑,非常热闹。在操场的三个关键的地方有三个体育老师,腰上别着对讲机,时刻关注着学生的活动与安全。
在加拿大,校董会和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问题:他们可能因失职导致学生伤残责任而被起诉。考虑到儿童在学校遭受意外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教师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一样负有责任。加拿大教师联合会、安大略教育研究协会和教育法制小组都出版了有关学校责任的书籍,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事故责任。
在加拿大,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性的操作性原则。细心父母原则主要是针对教师而言的,它要求教师用审慎或细心的父母对待其子女的关心态度去对待学生。替代性原则主要是针对与校董会作为学生的监护者、校产的占有者和接送学生的管理者相关责任而言的。
在加拿大,主要从教师细心父母原则的适用出发,教师需要在充分保护学生和给他们足够的自由与发展独立性之间作好平衡。比如:当学生在操场与室外受伤时,产生的问题是现场是否有充分的监管系统?如果有,负责监管的教师是否充分完成任务?如果是不充分的监督系统的事故,则校长或其他负责监督的人员将有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教师没有提供恰当的监管造成学生受伤,则教师应负责任。在制定一个完善的监护系统时,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校园内供学生消遣或娱乐设施的存在状况、用于监护学生的教师比率、学生参与活动的特点、学生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天气状况、学生的品质、监护环境的地理状况等。所以我们看到室外体育活动时,体育教师的认真程度那是相当的高。
由此可见,加拿大中小学学校事故责任承担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为学校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加拿大的学校事故立法已经比较完整;当然,我们也期待完整、合理、科学的学校事故法早日出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有法可依,从而正确处理学校事故问题。

2 条评论:

香水百合 说...

感觉到加拿大的老师,校长和学校都得有超强的责任感,也很辛苦的呀!

匿名 说...

教育体制,体育设施都是制约学校体育全面发展的根本因素!